父(母)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实际居住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1.持有我市有效的居住证;
2.报名前在申请的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资料图】
积分基本规则:
社保:满分48分;副申请方社保:满分10分;居住证:满分24分;房产:满分24分;社保+居住证在入学区:满分9分。总分:满分115分。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按务工社保积分和稳定居住积分两个项目计算积分,总分115分(根据有关法定,个人生育情况不再纳入积分体系)。
(一)务工社保积分(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积4分,本项满分48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务工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计算积分,本项满分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本项满分24分。
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申请参加积分入学所在区购置符合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并占该住房的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
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同一区,并在该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积1分,本项满分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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